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388号之一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鲁1403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2019年3月4日,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昭森
书记员  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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