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3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8元减半收取500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74元由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昭森
书记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