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7执2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常佳,男,汉族,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高原锅炉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
法定代表人白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7执2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