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4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工程款356,480.43元,利息13,519.57元,合计370,000元。此款于2022年3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2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50,000元。二、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逾期未付,原告**可对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保险费6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5日止);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登记机构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8件未结执行案件;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7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如需续冻、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碧努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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