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29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新疆黄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闽昌回民新村6号(高新区希望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远,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11号如家宾馆后三楼(54区2丘67栋)。
法定代表人:高永茂,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远,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南路12号原昌棉小区外北侧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陈宜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新,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驻昌吉干休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伊犁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红,系该干休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东方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驻昌吉干休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吴     云
人民陪审员      周红
人民陪审员      宋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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