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01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闽昌回民新村6号(高新区希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9283129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1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65,901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共计1,065,901元,此款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565,901元;二、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自2023年6月1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的利息;三、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87元;四、若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为止向原告***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XXX室房屋(产权证号:昌市房XXX;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保险机构、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12688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112688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