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18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万寿街金硕名门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06026L。
法定代表人:田自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物流园区张掖绿洲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30号楼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4600831K。
法定代表人:刘玉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路润泽庭院西门C段商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40367R。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民终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14969.03元,限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一审案件受理费51301元,减半收取25650.5元,由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60.5元,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1元,减半收取25650.5元,由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工商股权及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3.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州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同意查封。2022年3月8日,本院依法对上述商铺办理预查封手续。
4.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4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甘州区商户调查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该处商户陈述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甘州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其购买的商铺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双方只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物流园绿洲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商户收取的租金用于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租金不够清偿利息时,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便向市场经营者借款偿还利息。
5.2022年5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的物业办公楼已被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7执恢3号案件查封,正在进行拍卖。
6.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鹏、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飞限制高消费。
7.2022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嘉信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5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陈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5084933.0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张燕燕
审判员 张明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