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11978号
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060262。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硕名门大厦**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办公司主任。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钟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为由,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430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