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85906026L
法定代表人:田自虎,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群,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支付原告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134957元,支付利息1310.29元,合计136267.29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7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66267.29元,如果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二、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恒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2021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8月15日,2021年9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2021年5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期限为2015年3月9日起至2036年3月9日止,银行抵押权优先,无法处置。
6.2021年7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打工,具体情况不明。
8.2021年10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38232.29元,实际到位标的494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