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6执126号之六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民终14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600000元,承担执行费18400元。本院已执行91000元,尚有1509000元未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名下有位于德安县集贸市场A栋一层15、16、17号的三间店铺,本院已于2019年8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财产。 2019年8月21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向其征询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的财产线索,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待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房产全部竣工后再申请拍卖。 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26执1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良勇 审判员  简正波 审判员  邓辉龙
书记员  李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