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121民初506号
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14C。
法定代表人:袁良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萍,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00334J。
法定代表人:万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359020.8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款项违约金[以359020.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8月5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8139150元。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2017年8月14日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2018年2月1日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对原施工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与说明。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8年7月5日办理了竣工验收。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最终结算价为7180417.54元,被告未支付剩下工程款为359020.8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已于2020年10月30日以商业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359020.88元;二、该商业汇票为不得转让性质的一张票据,虽到期未予以承兑但仍应视为被告已经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票据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应以票据纠纷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总价8139150元,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2017年8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2018年2月1日,双方还签订了《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3)》,分别对赶工奖事宜、二次进出场事宜等进行了补充约定。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5日竣工验收。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核定,审核工程结算总造价7180417.54元,水电费106806.71元,被告已实付款额4854336.26元,余下工程尾款359020.88元,并说明:1.合同付款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2.争议情况:已裁决详见争议裁决会议纪要;3.电费106806.71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一张票据号码230242102816520201030760174011一年期不得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承兑人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59020.88元,承兑日期2020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后,被告未兑付。
庭审中,被告自认质保期两年自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后起算。
以上事实,有《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表、建设工程结算核定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自认陈述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南昌恒大翡翠华庭二期(7-8#楼高层、12-13#、17-18#、21-22#洋房及周边地下室)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竣工验收,被告亦应依约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经结算核定,被告尚余工程尾款359020.88元未支付,该工程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根据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因被告自认质保期两年自2018年7月5日验收合格后起算,故质保期已届满。关于被告支付的商业汇票,因该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不存在第三人承兑的情形,现该汇票无法承兑,即表明被告未支付合同款,故原告在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债权请求权和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的票据追索权中选择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9020.88元,本院予以支持。案涉电子汇票金额,原告也因此无权再要求兑付。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及时结清工程款,属于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020.88元;
二、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59020.8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潇君
人民陪审员  熊绍红
人民陪审员  曾锦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余 谦
书 记 员  万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