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华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559号
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14C。
法定代表人:袁良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华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内30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6X1YX75。
法定代表人:陈新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华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华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华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