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640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