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98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缴纳受理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