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3398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缴纳受理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徐 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祁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