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608号之一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331335446,国家:中国,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6楼X1603,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手机号码:13661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14C,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2年11月发出(2022)沪0114财保6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57,215.78元的银行存款、同等价值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补正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57,215.78元的银行存款、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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