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3民初35号
原告:江西中恒地下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篮经济开发区富山东大道1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48186W。
被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6714C。
原告江西中恒地下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中恒地下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恒地下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江西中恒地下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