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5754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某某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降低诉讼标的及撤诉申请书,要求将诉讼标的将为1万元,并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应诉讼费应退还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其余3091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