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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221民初155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目**的主要营业地与工商登记住所地不**致,原告应向被告主要营业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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