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168号
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内高新大道64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民,系董事长。
被申请人:株洲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黑龙江路汇隆科技园工业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
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8,296.5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天津分公司购买了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9月29日,株洲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08,296.5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061.48元,已由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洁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