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某某(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61号
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高新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2572433XH。
法定代表人:于浩。
被申请人: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园云汉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7T9WXQ。
法定代表人:朱明辉。
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重庆)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价值1263400元的财产。2022年3月3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天津七所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丹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庆
书记员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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