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韶曲法执字第5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雅鲁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百子桥支行账号52001654136052505522内存款xx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百子桥支行账号52001654136052505522内存款xx元。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黔南明钢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雪佛兰牌贵xxx和贵xxx小型汽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