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000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榆柳街与建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46年12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大酒店北楼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在通知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