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2民初641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