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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22民初641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