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3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被告: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庆云县城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起,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翟东起送达困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