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653号
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翟东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增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19元,减半收取计10,459.50元,由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纪永强
审判员*瑶
人民陪审员于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