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8民初2677号
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翟东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元,由原告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