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康县教育体育局、**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627民初5119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太康县阳夏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40059120920。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该局局长。
被告:**才,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天伦苑**号楼东头第二处。组织机构代码:06267095-8。
法定代表人:毛树垒,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才、太康县教育体育局、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才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款919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太康县教育体育局在欠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在本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迁移新址不明或地址有误均被退回,原告不能补充被告明确的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清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滑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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