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1民初262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许昌市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0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267095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勃,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景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后以案件审理中出现第三人,需要庭外核实第三人身份等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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