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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天伦苑17号楼东头第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2670958C。
法定代表人:葛傲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金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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