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环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西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06505-2。

法定代表人覃栋,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格,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49105-3。

法定代表人陈之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杜锦,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系城宇公司法律顾问,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市庆远镇县前街55号号。

法定代表人韦泽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与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宇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泽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文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媛媛担任记录。原告住建局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格,被告城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杜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庆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泽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告城宇公司与被告泽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城宇公司承建泽庆公司开发位于环江外滩一号房地产一期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周转资金不足,2015年1月4日,尚欠农民工工资807万元。为此,引起农民工多次上访。为避免事态恶化,经环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两被告从原告保管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中借款200万元予以解决。2015年2月17日,城宇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限2015年3月5日前还清。借款当天,原告将200万元转帐到被告指定农民工帐号,其中钟会文81万元、陈继华35万元、罗勇14万元、黎世勇60万元、陈庆茂10万元。借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作外滩一号开发商和建筑商,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城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16767元(利息暂时计付至2015年7月6日止,往后所产生利息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泽庆公司对城宇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住建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城宇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借条》,证实原告借给被告200万元,并限于2015年3月5日前还清。

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5份,证实原告转帐给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00万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城宇公司承建泽庆公司外滩一号工程;

5、2015年1月4日城宇公司出具函,证实被告尚欠农民工工资事实;

6、催缴通知书,证实原告曾经催促被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费用;

7、工程款支付承诺书2份,证实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

8、会议纪要,证实环江县人民政府同意原告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借款给被告;

9、广西河池城市建设公司文件,证实陈敏为被告环江项目部经理。

10、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证实两被告有义务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义务。

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承建被告泽庆公司环江外滩一号工程过程中,因泽庆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事实。我公司没有授权环江项目部向原告借款,但涉案借款200万元确实已支付给农民工资,对该笔借款公司予以认可。鉴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因泽庆公司未付工程款造成的,故我公司从泽庆公司支付工程款中扣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泽庆公司与我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债务。

被告城宇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泽庆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城宇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1、3、4、5、6、8、9、10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借款行为公司没有授权,对证据2没有盖章,不能证实内容客观性,证据4、5、6系泽庆公司单方行为屿我公司无关,对于证据7系环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因我公司没有参与,对该行为公司没有知情。被告泽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2、3、4、5、6、7、8、9、10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城宇公司与被告泽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城宇公司承建泽庆公司开发位于环江外滩一号房地产一期工程。城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泽庆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为此,引起农民工多次上访。为避免事态恶化,2015年2月17日,经环江县人民政府召开关于泽庆公司开发外滩一号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题会议,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先从自治县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帐户中借款200万元予以解决。2月17日,城宇公司环江项目部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住建局借款200万元,并限2015年3月5日前还清。借款当天,原告住建局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单位往来资金专户中将200万元转帐到城宇公司环江项目部指定农民工帐号,其中汇给钟会文81万元、陈继华35万元、罗勇14万元、黎世勇60万元、陈庆茂10万元。借款期限过后,城宇公司没有还款,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城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16767元(利息暂时计付至2015年7月6日止,往后所产生利息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泽庆公司对城宇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住建局请求城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泽庆公司对城宇公司偿还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城宇公司在承建泽庆公司开发外滩一号工程中,向住建局从环江县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中借款200万元,作为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城宇公司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限期还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借贷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城宇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住建局请求城宇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城宇公司向住建局借款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住建局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泽庆公司因欠付城宇公司工程价款,导致城宇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住建局借款,作为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故泽庆公司应在其尚欠的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城宇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借款负有连带清代偿责任。住建局请求泽庆公司对城宇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泽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该款相应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其尚欠的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34元,减半收取11467元,由被告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文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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