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02执异2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代理人:**,**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申请执行人:**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10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8650915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砳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案外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桂1202执36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5月17日,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