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02执36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10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8650915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2)桂1202执365号。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3940431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6月28日,应支付的利息为2282710.65元;从2021年6月28日至欠付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139404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重新鉴定费共计331532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836元,负担执行费839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的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3342.95元,将629420.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扣缴执行费83922元。本院亦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广西河池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92号东方××栋××层××层的220个车位,经过两次拍卖及变卖流程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上述流拍财产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的债务。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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