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1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114910537。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桥卜社区下任二组同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59131955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城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宇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桂12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0)桂1202执1348号。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553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5553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1165元,支付申请执行费8067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经作出(2019)桂1202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富邦公司缴纳在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城宇公司已经***公司垫付上述涉案全部的农民工工资,即富邦公司缴纳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具备退回条件。另外,富邦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应履行支付的执行案款较多。为此,本院依法作出(2020)桂1202执13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并扣划上述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本院。鉴于目前富邦公司的住所地河池市桥卜社区下任二组同建安置区无人值守,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无人签收退回,也需一定时间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处理落实扣划上述案款到本院账户问题,短期无法执行到位。本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先行终结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1202执134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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