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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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5659号
原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鼎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鼎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