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02执异123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6195923G,住所地:衢州市上街84号。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1525-5,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
法定代表人:何瑞昌。
被执行人: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0998-X,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82号。
法定代表人:何发智。
被执行人: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8128-7,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莲塘镇梦笔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余金生。
被执行人: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93730-1,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何瑞昌,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詹志雄,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朱美英,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傅爱***,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男,***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执行人:何群英,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在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詹志雄、朱美英、***、***、***、***、***、***、傅爱***、***、何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辖属的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等人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2016年9月26日双方共同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据此,申请将案号为(2016)浙0802执4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本院查明,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与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衢柯商初字812号民事判决:一、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借款本金4247.81万元(其中2014年3月17日所借的借款本金尚欠767.81万元,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所借的借款本金为34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赔偿律师费损失10万元;二、浙江环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及***,***,***及***,***及朱美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所借的借款本金3480万元及其利息、分别在最高额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及傅爱***,何发智及何群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所借的借款本金3480万元及其利息、分别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及***,何瑞昌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分别在最高额492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福建华瑞化工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坐落于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山路518号的房地产经依法处置变现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673.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中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所借的借款本金3480万元及其利息,对浙江滋福堂医药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廉路2号的房地产经依法处置变现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99.9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中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所借的借款本金3480万元及其利息,对何瑞昌、***设置抵押的、坐落于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平政路2号的房地产经依法处置变现后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额335.01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浦发银行衢州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802执437号。
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辖属机构。2016年8月1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支行将其对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利、权益、收益转让给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所附《分户转让债权清单》中列明了截止2016年7月25日,债权本金为40228100元,利息为5125554.38元以及相关担保人等。2016年9月26日,双方共同在《浙江工人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中载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将其对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从公告之日起向华融资产浙江分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等。该公告清单中列明了上述债权数额以及相应借款人、担保人等。
上述所转让的债权为本院(2016)浙0802执437号案件所涉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所涉执行案件,被申请人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16)浙0802执43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变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