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283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凌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万元,此款被执行人保证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22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并在扣减被告已给付款项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
2020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2万元,截止到协议签订之日以前的利息按照2万元计算,共计24万元,该款项的给付方式为:签订协议时给付5万元,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余款14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只要任何一期未按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按24万元中剩余款项(先行给付的部分先息后本)申请恢复执行,并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继续计算之后的利息;2、在被执行人付清第1条约定的5万元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确认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签订之日给付的5万元已经支付,并知晓和解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约期还款,且被执行人已偿还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季江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