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674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龙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凌浩。
申请人张家港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以现金7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晨翔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泰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