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迪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6310号
原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湾街道渔摊居委会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J3H4D。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1幢27层22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洪波,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3400元,应依法退还20000元),由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