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申宏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635号
申请人:贵州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七堡**(五七四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469965891。
法定代表人:刘佐东,职务:监事。
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李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