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10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解放路南海鑫城D栋总层数5房号4-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842902237。
法定代表人:王绍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方敏,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周树英,系李方敏之妻,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秦峰,男,生于1970年9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石江燕,系秦峰之妻,生于1973年4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4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何明静,系**之妻,生于1990年7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永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方敏、周树英、秦峰、石江燕、**、何明静、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268702元及利息,保单费及保全费1085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渝0114执恢1022号执行案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587.9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5087元及(2021)渝0114执恢1022号执行案件16108元,剩余案款385392.93元已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在2022年1月31日前兑现本案及(2021)渝0114执恢1022号执行案件案款300000元;二、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25日之前还清该两案本息及所有费用。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21)渝0114执恢10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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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继毫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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