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79号
申请保全人:**,男,土家族,生于1994年11月2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保全人:**,男,苗族,生于1992年10月7日,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保全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渔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李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4101XXXX及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6302XXXX账户内存款共计594064.34元予以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49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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