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627号
申请人:蔡中念,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逍遥,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鱼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李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男。
原告蔡中念与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中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9512.2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9512.25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陈文昌
人民陪审员 龚 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