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755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鱼滩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李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龚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