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2459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鱼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李宇。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