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道鱼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工农村七堡组(五四七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34699658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辉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辉泓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账户31×××77、31×××85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辉泓公司称,本院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辉泓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账户31×××77、31×××85。该账户是**县2019年**乡高标准龙田建设项目二标段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该公司及工程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那个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两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03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公司申请执行辉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303执635号】。本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辉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绸缎街支行;账号:31×××85),账号余额:300220.42元,控制金额:259156元。同年2月7日,冻结辉泓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绸缎街支行;账号:31×××77),账号余额:95606.51元,控制金额:65000元。同年2月22日,本院将上述两银行账户内的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执行案件账户。 另查明,2020年7月4日,辉泓公司同**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签订《**县2019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合同》,该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144375.49元;支付方式,签订合同项目启动后,支付合同金额50%的启动资金;该合同第八条第(二)**,约定在发包方付款前,辉泓公司需要到县内银行开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辉泓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在农行重庆支行开两个银行账户,其中账号31×××85的账户为一般存款户,账号31×××77的账户为专用存款户。同年10月15日,辉泓公司同农行重庆**支行、**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签订农民工跟踪者专用账户监管三方协议,约定账号31×××77的账户作为工资专户,并仅用于支付**县2019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辉泓公司提供的**县2019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农民工工资表显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从账号31×××77的账户发放资金共计459372元,发放95人次。同时,自2020年9月25日至11月24日,账号31×××77的账户入账共计两笔,分别是2020年9月25日**县财政局付款177870元;11月24日**县财政局付款243300元,共计421170。辉泓公司自2020年9月25日至11月24日从账号31×××77的账户付款三笔,其中9月25日付款240元;同年10月15日从该账户付款40900元;同年11月20日从该账户付款63400元。另,**苗族土家族**乡政府于2021年3月3日出具书面证明,证***公司在农行**绸缎支行开设的账号31×××85的银行账户是共管账户,账号31×××77的账户是农民工专户。 以上事实有执行文书、证明、三方协议、施工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开户申请书、农民工工资发放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辉泓公司同农行重庆**支行、**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三方协议,约定仅是账号31×××77的账户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约定该账户仅用于支付**县2019年**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该账户进账款项是**乡政府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二标段)进度款(从**县财政局付款留言可证明)。但是,辉泓公司未能提供该银行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银行账户流水,其提供的进出款项数额,同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并不吻合。依照辉泓公司同**县**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工程启动后,支付合同金额50%的启动资金,也就是107万余元,***公司未提供该款项何时拨付以及该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另外,辉泓公司也未能提供领取款项的人员的考勤记录表册,工作量,劳务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领款人的身份。依据辉泓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账号31×××77的账户形式上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是依据该账户的进出款项,不能认定为仅是发放农民工工资。至于账号31×××85的账户,则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联系。因此本院查封、冻结上述两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辉泓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