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民初11917号
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6、8、9幢负二层C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6B38T。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道渔滩居委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1962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若涂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