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春云、曹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4民初1738号
申请人:邹春云,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曹志雄,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李建成,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廖爱飞,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申请人:吉安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灌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88343740。
申请人邹春云与被申请人曹志雄、李建成、廖爱飞、吉安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春云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志雄、李建成、廖爱飞、江南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邹春云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春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志雄、李建成、廖爱飞、吉安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