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恢1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17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98元、执行费人民币35300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8月17日、9月13日、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五南名下有牌号为闽C×××××长安牌、闽C×××××江铃牌、闽C×××××号北京现代牌车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闽C×××××号扬子牌、闽C×××××海拉克斯牌车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8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向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执行裁定书,公示冻结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晋江世纪食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225.00万元;
4.2018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被执行人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5.2018年12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得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