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西安、*五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4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17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闽0583执4499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五南、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解除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