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海琪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2民初3119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海琪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海琪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福建省晋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鸿
速录员***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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